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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致企业欠薪员工维权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致企业欠薪员工维权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起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大幅萎缩,以'经营困难'为由停止发放工资。张某某在疫情封控期间持续提供线上办公服务,公司仅支付了2024年4月前的工资。员工主张疫情期间仍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应全额支付欠薪;公司则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已尽最大努力维持运营。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不构成免责事由,要求支付3个月工资及补偿;公司认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属于力majeure,主张减免部分工资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疫情期间政府管控文件,核查公司经营状况。员工提交了工资单、银行流水及疫情期间线上工作记录;公司出示了业务合作协议、部分工资支付凭证及疫情前后财务报表。仲裁员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存在客观困难但未完全免除工资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工资共计约2.8万元,对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免除工资支付义务,但可协商调整薪酬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需证明疫情与经营困难的直接关联性,员工应保留工作痕迹证据。对于协商解决工资问题,建议优先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避免纠纷升级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