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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案件标题:破产清算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拖欠引发争议,案件涉及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债权追索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公司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某某在离职时发现公司拖欠其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约3.5万元工资。员工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拖欠工资应支付双倍赔偿,公司辩称已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全额支付且认为员工未签订合同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双方对工资金额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公司出具的考勤表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事实。公司虽提交了财务报表显示资不抵债,但未能提供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并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启动了职工债权申报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违法,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工资本金及50%经济补偿金,合计约5.25万元。因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分配需经法院裁定,故未直接支持双倍工资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5条;《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关于职工工资优先清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破产不等于免除工资支付义务,员工应及时申报债权并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可通过实际用工证据主张劳动关系,但经济补偿金等主张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建议劳动者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动了解破产程序及债权申报规则。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