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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经济裁员未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经济裁员未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因经济裁员补偿问题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全员裁员,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则称属合法经济裁员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公司抗辩称裁员程序合法且已尽到通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证明裁员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补偿义务且裁员程序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及未休年假工资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87条及第41条,经济裁员需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按双倍标准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经济裁员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足额支付补偿,员工应留存劳动合同及工资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且补偿计算标准错误,导致败诉。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