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解除索赔补偿金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解除索赔补偿金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为2年,公司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未提前通知,张某某在离职后仍持续获得补偿金至2025年1月。2025年2月张某某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协议违法,要求退还已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协议违反法定程序,要求退还全部补偿金;公司辩称已按约定支付补偿金且解除协议符合内部审批流程,认为员工未履行竞业义务应扣减相应金额。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银行流水及公司解除通知的截图,公司出示了内部审批记录及员工违约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补偿金支付的合理性,要求双方补充员工是否实际履行竞业义务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张某某未能证明其离职后未从事竞业行为,故部分支持其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第35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履行通知义务,且补偿金支付应与实际履行义务挂钩。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员工主张退还补偿金需证明自身履约情况。双方均应完善协议条款及履约证据留存,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