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期间工资被拒员工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停工期间工资被拒员工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案,争议涉及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生产停滞,安排张某某居家待岗。公司虽承诺发放基本工资,但自2024年4月起未支付工资,直至2024年7月复工。张某某在疫情期间持续通过线上方式完成基础工作,认为公司应支付停工期间全额工资,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虽未正常出勤但应支付全额工资;公司认为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仅需支付基本生活费,且张某某未履行待岗期间的考勤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单、公司停工通知及线上工作记录;公司提供疫情管控政策文件及考勤系统截图。仲裁员现场核查工作记录真实性,确认员工在疫情期间实际履行了工作职责,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停工期间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支付的需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不构成拒付工资的法定理由,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证据。用人单位需完善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方案,避免因政策变动引发纠纷。维权时效自权利义务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建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