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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欠薪员工追偿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欠薪员工追偿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拖欠其2024年3月至5月工资约3.5万元,引发欠薪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起公司以疫情导致业务下滑为由,单方面将张某某工资由1.2万元/月下调至8000元/月,并暂停发放年终奖。张某某多次通过邮件和微信催讨工资,公司仅以'经营压力大'为由拖延。2024年8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政府指导调整工资结构符合行业惯例;张某某则认为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降薪,且疫情期间仍正常运营,应依法支付全额工资。双方对工资调整的合法性及补偿金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庭审,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资单、工作考勤记录及疫情政策文件。公司提供了疫情管控期间业务数据报告和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工资调整的程序合法性及疫情与欠薪的直接关联性,认定公司未履行协商程序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发张某某2024年3-5月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支付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疫情期间企业调整工资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因疫情调整薪酬应与员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员工需及时保留工资发放凭证及沟通记录,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仲裁委强调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仍负有基本支付义务,不能以'困难'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