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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24年11月主动离职。离职前公司口头承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张某某离职后立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公司以未签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补偿,张某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竞业限制补偿约定且已履行竞业义务,要求支付补偿;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竞业限制关系不成立,且张某某离职后立即就业构成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曾承诺补偿且未支付;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未签署的协议,未能证明补偿支付情况。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主张补偿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订书面竞业协议,但认可其存在补偿约定事实,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补偿金应按月支付,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权利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并及时支付;劳动者如需主张权利,应保留双方协商记录等证据。本案中企业因未签订书面协议导致补偿支付义务不明确,但员工能证明事实约定仍获支持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