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竞业限制协商失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协商失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案由涉及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2024年3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协议尚未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并支付补偿,公司则认为已通过邮件通知解除。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某于2024年6月向某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称其在限制期内入职新单位,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违法,且未支付补偿金,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未发的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且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核心争议在于协议解除是否合法有效及补偿支付义务是否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提交2024年3月邮件截图主张已通知解除,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到账及新公司入职记录。质证阶段公司承认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但称邮件已构成有效通知。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5条关于协议解除形式要件的规定,认定公司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补偿金约3.5万元,同时驳回公司要求张某某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未支付则协议无效。第46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协议需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国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严格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补偿金支付不到位将导致协议无效。普通员工应留存协商记录及补偿支付凭证,若协议解除存在程序瑕疵,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本案未超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