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因未通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员工因未通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内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最后一个月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口头辞退。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称其已通过考核但未达录用标准,双方就辞退合法性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需赔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可单方解除且已履行考核程序,但未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亦未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核依据及员工表现记录,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评估表。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未能举证员工存在严重违纪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仲裁庭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条件、违法解除赔偿及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应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可围绕用人单位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是否提供合法解除依据进行举证,维权时注意时效性及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