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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竞业限制未通知解除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竞业限制未通知解除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竞业限制协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8月张某某主动离职,但公司直到2024年11月才通过邮件发送解除通知。张某某在未收到正式通知情况下,于2024年9月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引发竞业限制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约3.5万元;公司认为已履行解除通知义务,但张某某违约使用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解除通知送达凭证,但仅提供内部系统记录。张某某提交了离职时间证明及新入职公司的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未能证明邮件已有效送达,且未提供补偿金支付凭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未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向张某某支付未履行期间的补偿金及违约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对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书面通知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严格遵循书面通知程序,员工需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与解除通知具有强关联性,未履行通知程序可能导致协议效力瑕疵。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通知送达制度,劳动者应关注协议解除的具体程序要求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