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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追讨欠薪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追讨欠薪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企业拖欠工资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案件涉及离职证明与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至2024年10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而辞职。离职时,张某某获得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但未结清约3.5万元工资。后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工资,要求支付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则声称已通过离职证明确认工资结清,且张某某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导致公司产生额外招聘成本。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离职证明、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反驳证据。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但考虑到张某某未提前通知离职,对补偿金部分进行酌情调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约3.5万元,但因离职未提前通知,补偿金部分按50%比例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除全额支付外,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离职证明等关键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企业需规范薪酬支付流程,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纠纷。离职时协商一致签署证明文件,但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免责理由。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