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离职员工薪资扣除争议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离职员工薪资扣除争议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后薪资扣除问题产生劳动争议,涉及经济补偿金维权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承诺结清工资但以绩效考核为由扣除约3.5万元。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主张公司违法扣除工资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无合法依据扣除工资且未提前通知,要求全额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认为存在绩效考核制度,扣除部分符合公司规定,并提供内部文件作为证据,但未提交具体考核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离职交接记录及聊天记录,证明薪资发放情况及离职过程;公司仅提供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文件,无法对应具体扣款事由。仲裁员经审理认为公司扣款缺乏依据,员工主张合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补发被扣除工资约3.5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合计5.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留存依据,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本案因公司未能举证扣款合理性,导致败诉,提示离职时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