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无明文依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无明文依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案由为试用期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6个月试用期合同。入职第二个月,公司以'表现不达标'为由书面辞退张某某,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通知且未说明辞退理由,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于合法解除情形,但无法明确告知具体考核指标及未达标表现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考核文件及沟通记录,公司仅出示内部管理制度但未明确张某某个人考核结果。张某某提交了入职培训记录、工作邮件及考勤数据,证明实际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公司承认未就辞退理由进行充分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国企试用期辞退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考核标准及结果。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表现证据,若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本案中模糊的辞退条件成为关键败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