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员工申请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员工申请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欠薪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因公司经营问题离职,公司拖欠张某某2024年4月至7月工资合计约3.5万元。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但公司称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完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应支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工资已通过非银行渠道支付。双方对工资支付方式及金额存在争议,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转账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庭审时,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4月至7月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未到账。公司承认存在微信转账记录,但称金额已覆盖全部工资。仲裁员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证据,小微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维权。仲裁中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未履行可能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