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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凭最后工作地追讨欠薪获支持

案件标题:离职员工凭最后工作地追讨欠薪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属小微企业,争议源于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未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至8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未发放,张某某于9月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离职后,张某某向其最后工作地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双倍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应支付拖欠工资及双倍赔偿;公司辩称因经营困难暂未支付工资,且主张张某某未签订合同,劳动关系不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事实。公司虽否认部分金额,但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有效抗辩证据。仲裁委结合证据及公司规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8月工资约3.5万元,但未支持其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支付的需加付赔偿金。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倍赔偿请求未被支持。

分析启示:案例表明员工可凭最后工作地主张权利,但需完善证据链条。小微企业管理不规范易引发纠纷,建议及时签订合同并保留工资支付记录,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确保证据充分。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