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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付离职工资员工凭证据赢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离职工资员工凭证据赢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产生纠纷,员工主张工资支付,企业以结算签字为由拒绝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9月因公司结构调整主动离职。离职时企业要求其签署离职结算单,张某某拒绝签署后于2024年11月向仲裁委申请维权。公司称已通过结算单结清工资,但未提交签署证据。张某某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最后三个月工资约3.5万元未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应按双倍标准补偿,公司认为离职时已协商一致结清工资,但未提供有效签字凭证。双方对结算单效力及工资支付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出示的结算单仅有公司盖章无员工签字,员工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发放异常。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企业未完成工资支付义务,员工主张的欠薪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4月至9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对双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等事项并保存两年以上

分析启示:离职时应对工资结算保持高度警惕,企业单方结算单需员工签字确认才具法律效力。员工应及时保存工资发放记录,若公司拖延支付应立即主张权利。本案因员工拒绝签字导致双倍赔偿诉求未获支持,提示劳动者要把握证据保存与维权时效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