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离职员工追讨工资遭拒,项目明细成关键证据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离职员工追讨工资遭拒,项目明细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发生劳动争议,涉及项目明细款项发放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12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公司以项目未结算为由拖欠约3.5万元工资。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而公司称需待项目最终结算后才能发放剩余款项。双方就项目完成进度及结算条件产生争议,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考勤记录、项目验收文件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工作内容且公司未明确结算标准。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支付全部工资,认为公司以项目结算为由拖欠工资违法;公司辩称工资支付与项目回款挂钩,需待客户结算后发放,并提供内部审批流程文件试图证明合理性。仲裁委重点审查工资支付与项目结算之间的关联性及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明确约定支付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劳动合同、工资条及项目完成证明,证明其工作职责与项目款项的关联;公司反驳称项目结算存在不确定性,且未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与项目回款挂钩。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提供扣除工资的具体事由及结算依据,但公司未能完整举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就项目明细的确认展开质证,公司承认张某某负责的项目已通过验收但未收到客户款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资,裁决支付张某某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共计约4.2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支付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亦规定项目制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拖欠。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注意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及方式,保留工作记录与结算凭证;用人单位需明确工资支付条件,不得以项目回款为由恶意拖欠。若项目款项存在争议,仍应先支付基本工资,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