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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获赔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因竞业限制补偿退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6月,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9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未提前通知,但要求张某某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且补偿已支付不应退还,双方就补偿退还问题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未履行通知义务且补偿金已支付不应退还;公司认为张某某违反协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主张补偿金需全额追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协议的合法依据,公司仅提交内部会议纪要。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支付记录,公司未能举证张某某存在违约行为。仲裁员结合协议条款及证据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持员工补偿退还请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须支付经济补偿;第35条:变更竞业限制条款需双方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且未支付补偿的,应全额退还已付款项。建议企业完善协议解除流程,员工应妥善保存支付凭证维权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