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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违约泄露商业秘密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违约泄露商业秘密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专员,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明确保密条款。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后,应聘至同城竞争对手担任技术总监。公司发现其泄露客户名单和技术文档,导致核心业务受损。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义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并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赔偿约3.5万元损失;张某某辩称协议未约定保密义务且损害金额无法证明,主张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邮件往来记录及客户流失数据分析报告,张某某仅提供离职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损失计算依据,最终采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业损失评估意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因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商业秘密直接损失,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59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及违约后果;主张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建议企业完善保密条款并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