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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竞业违约被追偿3.5万元保密费

案件标题:张某某竞业违约被追偿3.5万元保密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保密费3500元。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辞职后,同年12月入职竞争对手某创新科技公司,公司发现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及保密费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全部保密费,张某某辩称协议未明确保密费标准且未提前解除协议,认为公司单方面追偿缺乏依据。双方争议焦点为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违约事实认定及保密费金额合理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签订单、员工入职记录及竞业公司招聘信息作为证据,证明张某某违约事实。张某某承认入职新公司但称保密费未约定具体金额。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保密费计算依据,后确认协议约定保密费标准但存在未明确支付周期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鉴于协议未明确保密费支付周期,仅支持公司主张的70%违约金,保密费部分予以驳回。最终裁决张某某支付约2.45万元违约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及支付周期,员工需审慎对待竞业约定。若协议条款存在瑕疵,仲裁机构可能酌情调整赔偿金额,建议书面协议中细化违约责任条款并留存履行证据。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