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补偿金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补偿金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第2个月,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试用期表现评估记录。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法定补偿金,公司则称其不符合岗位要求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程序违法且缺乏依据;公司辩称已通过日常考核认定其不胜任工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试用期考核细则及评分表,但仅提供模糊的'工作表现不佳'结论。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内容与岗位要求存在差异。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考核证据,且辞退通知书未载明具体事由,仲裁庭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考核程序,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成果、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维权时可主张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