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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凭结算单追讨欠薪胜诉

案件标题:离职员工凭结算单追讨欠薪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并要求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因个人原因离职时,张某某要求公司结算工资,但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剩余约3.5万元以'业务未结'为由拖延。员工离职后持续催讨,并保留了公司出具的离职结算单复印件,该单据显示公司确认欠付工资数额及支付期限。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拖欠工资构成违法,要求全额支付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结算单确认欠款金额,认为员工未在约定时限内主张权利,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离职结算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工资拖欠事实。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仲裁委依据结算单认定公司拖欠工资行为,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15日内支付张某某工资约3.5万元,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至100%的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工资支付制度,避免口头承诺替代书面约定。员工应留存工资结算单等直接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结算单作为核心证据,有效证明了工资拖欠事实,但因未提供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请求未获支持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