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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离职后追讨工资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离职后追讨工资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提出离职。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主张公司拖欠其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工资合计约3.5万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因经营困难导致延迟发放,但未提供工资支付计划或协商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拖欠工资且未缴纳社保,要求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抗辩,称已通过邮件通知延迟发放计划,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启动庭审程序。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条、银行流水及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工资拖欠事实。公司仅提供一份无签收记录的邮件截图,未能证明已与员工协商延期支付。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认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支付张某某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工资约3.5万元,并额外支付50%经济补偿金。公司需承担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擅自拖欠工资,需及时与员工沟通并依法支付。员工应主动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以备维权之需。若企业存在违法拖欠行为,员工可依法要求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