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离职后追讨欠薪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离职后追讨欠薪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月薪约3.5万元。2025年1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让其离职,但未支付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工资共计约7万元。张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于2025年12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补偿金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抗辩称欠薪已超一年仲裁时效,且张某某未提供书面离职协议导致诉求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其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考勤打卡记录佐证;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委认定工资单与银行流水形成证据链,且张某某在离职时即知晓欠薪事实,时效期间未过。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两个月工资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共计约10.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主张工资权利,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离职证明。国企虽有特殊性,但劳动仲裁时效仍适用普通规定,超期可能导致诉求被驳回。经济补偿金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前提,本案因拖欠工资触发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