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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追讨工资遭拒,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追讨工资遭拒,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拖欠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停发工资,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后离职。离职时,公司未结清工资,张某某通过银行流水及工资明细记录确认公司拖欠约3.5万元工资,遂向本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及50%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部分工资,且张某某未办理离职手续导致无法核算工资金额。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转账记录及工资核算依据。张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4年6月至9月期间仅有一次2000元转账,公司承认该笔为误发。仲裁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认定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但因张某某未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经济补偿部分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支付张某某工资约3.5万元,驳回其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及离职证明,企业需规范薪酬管理制度。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员工可通过仲裁途径维权,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及时效问题。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