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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满未获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满未获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任职期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4年10月,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2024年8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却未支付剩余补偿,张某某继续履行协议导致实际损失,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补偿及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通知解除协议且员工未履行约定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工资单及沟通记录。公司仅提供解除通知邮件截图,未能证明已实际支付补偿。员工出示银行流水显示补偿金支付中断,且提供第三方公司聘用证明证实违约事实。庭审中公司主张员工已自动解除,但未提供员工同意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剩余1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约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第87条: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须书面通知并结清补偿;员工应注意时效保留证据,若公司未支付补偿仍继续履行协议可主张赔偿。竞业限制约定需合理且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下限,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