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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仍任职 公司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仍任职 公司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因岗位调整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2月,但公司未明确告知协议解除事项。张某某在2024年4月继续在原公司工作,公司于2024年6月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索赔约3.5万元。张某某提交了书面解除申请及邮件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已实际解除。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张某某在职期间从事竞争业务;张某某则称已通过书面申请解除协议,且公司未进行任何竞业限制约定变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的协议文本显示竞业限制条款未注明解除条件,但提供员工在职期间与竞争对手的邮件往来记录。张某某出示解除申请书及公司HR回复邮件,证明双方已达成协议解除合意。仲裁委认定协议解除条款存在歧义,结合证据判断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公司全部赔偿请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已因张某某的解除申请及公司未明确反对而终止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明确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员工保留解除申请及沟通记录可有效维护权益,协议未明确解除条件时应结合具体行为判定效力。竞业限制违约金主张需以协议有效为前提,解除程序瑕疵可能导致主张落空。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