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效力终止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3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未及时解除协议亦未支付补偿金。同年6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追责,主张约3.5万元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竞业限制期满自动终止且公司未支付补偿导致协议无效;公司认为协议有效且员工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原件及履行证据,公司仅提供协议文本但无法证明已支付补偿。张某某出示离职证明及新公司入职记录,证明已离职超6个月且未获补偿。公司辩称协议未明确终止条件,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因未支付补偿而效力终止,公司应返还已收取费用并赔偿员工损失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自动终止。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依据第85条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和支付期限,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将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应保留补偿支付凭证,若协议期满或未履行补偿,可主张效力终止并要求返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