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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提前通知辞退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未提前通知辞退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辞退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试用期。2024年7月,公司以张某某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仅通过微信群发送辞退通知且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补偿,公司辩称属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随时解除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且未说明合法理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称试用期可随时解除但未履行通知义务,主张仅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作群截图、工资流水等材料,公司仅出示了辞退通知文件。公司承认未书面告知考核结果,但称已通过口头方式通知。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程序违法,要求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驳回其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即使在试用期解除合同也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通知义务,员工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考核材料等证据。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且未提供充分考核依据,导致程序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