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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追讨工资遭拒 仲裁委支持诉求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追讨工资遭拒 仲裁委支持诉求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产生争议,案件涉及一年仲裁时效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约定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5月,因公司未支付3个月工资,张某某提出离职并办理手续。离职后公司拒绝支付欠薪,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应全额支付,公司抗辩称已解除劳动关系,且张某某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主张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证明工作事实与工资拖欠情况。公司仅提供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的反驳意见,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支付工资或存在其他免责事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3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劳动关系可通过实际工作证据证明,及时主张权利是关键。用人单位需注意工资支付义务不受离职影响,员工应保留考勤、工资转账等证据。本案中仲裁时效未超过,但未签合同导致经济补偿金主张存在瑕疵,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