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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职后索要欠薪及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索要欠薪及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离职欠薪及利息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因公司业务调整,张某某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公司未结清2024年4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合计约3.5万元。张某某在离职后立即向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支付全部工资,且未约定利息条款,认为员工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4-8月工资。公司承认工资转账记录存在,但主张因系统故障导致工资未及时到账。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资已实际支付,且对系统故障期间的工资支付责任未作出合理解释。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8月工资约3.5万元,并支持其主张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共计8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仲裁委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逾期利息的司法解释,酌情支持了员工利息主张。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时限,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更应规范财务流程。劳动者维权时应保留完整工资支付凭证,对于利息诉求需注意法律依据,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主张赔偿金或参照银行利率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公司因未举证证明工资已实际支付,承担不利后果,但利息部分需结合具体证据及法律规定酌情支持。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