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离职欠薪员工追讨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离职欠薪员工追讨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后工资及利息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9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续签合同但继续雇佣其工作至10月。张某某离职时,公司仅支付了2024年8月工资,9月及10月工资合计约3.5万元拖欠未付。张某某在离职后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离职申请及工资结算请求,但公司以'合同到期自动解除'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于2024年12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应支付全额及利息,公司辩称合同到期视为解除,无需支付工资及利息。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争议,公司未能提供书面离职证明或经济补偿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其实际工作至2024年10月。公司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但无法说明实际用工情况。仲裁员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存在异常用工行为,最终采纳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9月及10月工资合计3.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拖欠工资,员工应及时留存用工证据。仲裁时效为1年,本案因及时维权获支持。利息请求需明确约定或法律依据,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要求书面结算单,避免口头约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