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辞退邮件成关键证据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邮件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书面明确录用条件,仅通过邮件反馈工作表现。试用期第2个月,主管以'沟通能力不足'为由发送邮件要求改进,但未给出具体标准。试用期满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辞退无依据;公司称其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已通过邮件反馈,但未提供书面考核结果及改进期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录用条件说明及考核记录,公司仅出示部分邮件截图。张某某提交完整邮件记录及工作日志证明条件模糊。公司承认未书面明确考核标准,但称口头告知过要求。仲裁员现场核查邮件内容发现关键性表述缺失,认定公司举证不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补发试用期工资差额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关于试用期考核依据、解除通知义务及赔偿金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书面明确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试用期反馈需具体可量化。员工应及时保存沟通记录,对模糊辞退理由可主张程序违法。本案中邮件证据虽存在,但因条件模糊导致公司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