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工资赔偿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工资赔偿争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6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入职两个月后,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书面解除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工作期间正常出勤,公司仅支付首月工资,拖欠剩余约3.5万元工资未予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且未支付全部工资;公司辩称其已履行试用期考核程序,认为员工未通过评估属于合法解除。双方对考核标准是否明确、工资拖欠金额及赔偿金计算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公司出示了内部考核文件,但未能证明该文件已向张某某公示。仲裁员主持调解时,公司拒绝承认考核标准缺失问题,最终进入证据质证环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试用期告知义务,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据,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2倍经济补偿金共计约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及第30条,用人单位未提供合法解除依据且未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违法解除责任及工资补发义务
分析启示:国企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必须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应主动保存工作记录,若公司单方面解除且无合理依据,可依法主张双倍赔偿。本案凸显试用期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