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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拒按标准发工资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拒按标准发工资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资标准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但公司自2024年7月起以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将工资标准调整为12000元且未与张某某协商。张某某在任职期间持续提供劳动,但公司仅支付了约3.5万元工资,未按合同约定发放奖金及加班费。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不满工资待遇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的15000元标准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工资调整属于自主经营权范畴,且已通过内部通知公告方式告知员工,调整后的标准符合行业惯例。双方对工资标准的约定及调整合法性存在根本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调整文件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未注明调整依据的内部通知截图。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邮件沟通记录及第三方平台考勤数据,证明其实际工作量与工资调整的关联性。庭审中,公司未能说明工资调整的计算方式,也未提供与张某某的协商记录,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的证据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发张某某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差额工资约2.8万元,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1.2万元,合计4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工资标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标准必须通过合法程序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调整缺乏依据。劳动者应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若发现工资支付异常,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调整合法,导致败诉。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