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为8000元/月。2024年6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口头辞退张某某,未提供书面通知及考核依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补偿金,公司称张某某试用期未通过考核属合法解除,但未提供考核标准或考核结果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试用协议、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岗位说明书未能证明张某某未达标。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员工主张的补偿金被全部采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解除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证据避免超期维权。本案中试用协议作为核心证据,明确约定权责是胜诉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