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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辞退员工索赔遭拒,仲裁时效成关键

案件标题:怀孕被辞退员工索赔遭拒,仲裁时效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工作期间表现正常。2024年3月确认怀孕后,公司未调整岗位也未告知孕期保护政策。2024年6月,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两个月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产假期间工资;公司称已提供绩效考核证明,且员工离职时已过试用期,主张辞退行为合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绩效考核记录,但仅提供部分数据。员工出示了医院产检记录、工资流水及辞退通知书。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说明辞退与怀孕的关联性。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存在主观恶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但因员工未及时主张产假工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合同;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两倍支付赔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分析启示:孕期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体检报告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需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避免主观辞退。本案因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部分权益导致损失,提醒劳动者注意维权时效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