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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于2024年6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及书面通知。张某某在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告知义务且无合法辞退依据;公司辩称已按制度完成考核并通知解除,但未能出示相关考核记录及书面通知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电子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工资流水证明工作事实。公司仅提供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未出示直接考核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在期限内未提交有效材料,导致举证责任归属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试用期解除事由,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及剩余工资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分析启示:国企试用期辞退须严格遵守考核程序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记录、通知凭证等,避免因短期关系导致证据缺失。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流程,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