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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未获竞业补偿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未获竞业补偿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金标准。离职后张某某立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但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向某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要求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员工离职后未主动提出补偿请求且已入职竞争对手,认为协议未生效并主张员工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工资单及新公司入职证明,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仲裁委认定协议有效,公司未按时支付补偿金构成违约,但考虑到员工未提前申报补偿请求,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共计约4.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未支付补偿金的,需支付违约金;第85条,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需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约定。员工主张权利时应注意保留证据,但若未主动提出补偿请求可能影响赔偿金额。仲裁时效为一年,及时维权是关键。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