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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解除员工继续任职引纠纷

案件标题:竞业协议解除员工继续任职引纠纷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2月张某某主动离职,但公司未履行书面解除手续。张某某随即入职同城另一科技企业,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协议要求赔偿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协议已解除,但公司称协议仍然有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要求赔偿违约金;张某某坚称公司未出具解除通知,协议已失效,且其工作内容与原岗位存在本质区别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公司提交原始协议文本,张某某提供离职交接记录。针对协议效力问题,仲裁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间进行鉴定,确认协议签订时间为离职前30日。张某某承认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但主张已通过实际行为解除协议。仲裁庭结合证据认定协议未解除,但张某某工作内容与竞业范围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张某某需支付公司违约金1.2万元,但公司主张的全部赔偿金额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协议的,应视为限制期限届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竞业协议解除程序,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劳动者需核实协议条款,避免误判限制范围。双方均应留存沟通记录以证明协议状态,竞业限制违约金需与实际损失相匹配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