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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期限超长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期限超长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个人原因离职后,未履行3年竞业限制约定,于2024年8月入职竞业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张某某抗辩称协议期限违法,主张无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构成违约。张某某认为协议约定3年期限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要求公司承担无效条款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及工资支付记录,主张张某某在职期间已获补偿。张某某提交离职证明及新入职公司劳动合同,辩称协议期限违法。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对公司补偿支付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法定2年上限,超过部分无效。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中,仅支持2年期限内的合理赔偿部分,其余诉求予以驳回。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效。

分析启示:企业签订竞业协议时需严格遵循期限限制,员工应保留补偿支付凭证以维权。若协议约定违法,其效力应依法认定,违约金主张将受限制。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