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补偿未付起诉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补偿未付起诉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3年,离职后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补偿金,剩余2个月未支付。张某某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付补偿金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2个月补偿金,公司则抗辩称协议中补偿标准为税后金额且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认为员工未提供完整证据证明未支付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支付凭证,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仅转账支付了3个月金额。员工提交了协议原件、离职证明及部分转账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全部补偿义务。公司对员工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超出法定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全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裁决公司支付剩余1个月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超过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竞业限制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约定执行。员工应保留协议及支付记录证据,仲裁中可主张未付部分补偿金,但违约金需依据实际损失合理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