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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纠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2024年6月突然以'考核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且工作期间表现符合录用条件。公司称张某某在试用期未能通过技术测试,但无法出示书面考核记录及成绩评定。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公司认为试用期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等证据,公司仅能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邮件。张某某提交了工作日志、考勤记录及邮件往来,证明其工作表现达标。仲裁员实地走访发现公司未建立完整试用期考核制度,最终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劳动者需注意保存工作成果和沟通记录。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充分举证责任,导致赔偿金诉求被支持,凸显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留存重要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