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凭邮件追讨赔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凭邮件追讨赔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张某某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因工作表现未达预期,公司通过邮件多次反馈其存在问题,但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或改进机会。试用期满后第5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关键反馈邮件截图,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明确考核标准且邮件内容未体现具体问题,属于违法辞退;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告知其工作不达标,属合法解除。双方对辞退合法性及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后,公司仅提供部分邮件存档记录,但无法说明具体考核细则。张某某提交的邮件截图显示公司多次指出其代码质量不达标,且未告知整改要求。仲裁员结合邮件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未能证明解除程序合法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39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需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试用期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考核记录。员工应注意保存工作反馈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邮件证据成为关键,但因公司未提供配套考核标准,导致赔偿金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