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拒付工资员工凭社保记录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拒付工资员工凭社保记录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拖欠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约定月薪约3.5万元。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月发放工资。2024年6月张某某离职后,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款项及经济补偿金拖欠未付。张某某通过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但公司以社保记录不实为由拒绝承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签合同赔偿,公司抗辩称张某某非正式员工且社保记录造假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未能提交。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证,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公司虽质疑社保记录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进行审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及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约7.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5条关于工资支付及未签合同赔偿的规定,结合社保记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分析启示:社保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员工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劳动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