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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涉及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补偿退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公司曾在其任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离职后双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拒绝退还已支付费用。张某某以未收到补偿退还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解除后公司应退还已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协议未到期且员工存在违约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协商解除的聊天记录。公司辩称员工在职期间未履行保密义务,并出示了第三方竞业调查报告。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标准的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应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退还已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及补偿标准,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应确保协议条款合法有效,避免因单方解除导致补偿纠纷。协商解除时建议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留存证据链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