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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解除竞业协议后继续任职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解除竞业协议后继续任职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2024年3月因个人职业规划主动离职。离职前双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补偿金8000元。张某某离职后继续在原公司担任顾问,公司于2024年6月发现后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协议已于离职时解除,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即要求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张某某继续任职构成违约;张某某主张协议履行期届满且公司未支付补偿金,解除协议应视为自动失效,双方对协议解除时间及补偿义务履行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议解除证明及补偿支付记录,但仅提供协议文本。张某某出示离职手续及离职后未收到补偿金的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协议解除条件已成就,仲裁庭采纳张某某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而失效,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未支付的补偿金1.6万元,并驳回公司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金及限制期限;第24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解除协议;第46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应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要求违约赔偿时应核查协议履行状态。劳动者离职后若未收到补偿,应及时主张权利。企业应建立协议管理台账,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