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上市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上市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9月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离职。离职前公司人力资源部曾口头承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张某某在离职后未收到任何款项。2024年11月,张某某以银行流水记录为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系统完成补偿发放,但未提供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佐证。双方对补偿支付方式及金额产生实质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竞业限制协议文本。公司仅出示了电子台账截图,张某某则提交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离职后未收到任何与竞业限制相关的转账。经质证,公司承认未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也未通过银行系统完成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判决支付张某某补偿金约3.5万元及逾期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义务,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员工需注意保存支付凭证,若未签订书面协议,需提供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