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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泄密被追违约金遭驳回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泄密被追违约金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024年8月,张某某入职同城另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类似岗位,期间被某科技发现其向新公司提供客户名单与商业策略,导致公司损失约3.5万元。某科技主张张某某违反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争议焦点:某科技认为张某某泄露客户资源属于保密义务违约,且新公司业务与原公司高度重合,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张某某抗辩称保密协议未明确竞业限制范围,且客户信息属于行业公开资料,不构成商业秘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某科技提供证据证明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及损失金额。公司提交了保密协议、客户名单电子记录及新公司业务报告,但未能完整证明商业秘密属性。张某某申请对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公开信息进行鉴定,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部分信息具备不公开性但未达到商业秘密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赔偿某科技因信息泄露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2万元,驳回公司20万元违约金请求,但支持其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限制范围及补偿标准。商业秘密认定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措施要件。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确保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明确,避免笼统约定。员工需审慎评估协议内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条款可主张无效。证据保留方面,企业需证明信息的保密性及实际损失,员工则应核查竞业限制期限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