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满未获补偿高管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满未获补偿高管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张某某与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22年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工作,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但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导致张某某在离职后第6个月即开始从事竞业工作。张某某主张协议应于期满自动解除,公司未支付补偿构成违约,要求赔偿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在离职后第4个月即从事竞业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张某某主张竞业限制协议应随期限届满自动解除,且公司从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协议实际已失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3次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支付、工作微信记录证明已从事竞业行为,公司则提供内部邮件证明已通知其解除限制并要求签署确认书。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与支付周期,结合张某某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协议未有效解除。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2.8万元,并赔偿因未及时解除限制导致的违约金约75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标准,未支付补偿的,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无需履行限制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解除协议。高管在签署竞业协议时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若单位未履行义务,可依法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